經濟部為推動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設置,使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,得經儲能系統儲存後釋放並由公用售電業躉購,經濟部2022年9月20日公告修正「儲能系統結合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」部分規定,將白天太陽光所生產的電能移轉到晚上使用,有效舒緩夜尖峰供電,白天併網量變多提高饋線利用率。
(頁面內容取自:經濟部–修正「儲能系統結合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」部分規定)




於得標結果公告之日起,能源局得隨時查核或查驗。
儲能系統未於一年內完工併網者,不予退還,有正當理由者,得申請延展一次,不得逾二個月(有不可歸責於得標申請人之因素者,不在此限)。
經廢止或撤銷其容量核配者,不予退還。
未於一年或延展期限內完工併網者,台電得按逾期月數,以得標費率千分之五,逐月扣減得標費率(有不可歸責於得標申請人之因素者,不在此限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