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為推動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設置,使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,得經儲能系統儲存後釋放並由公用售電業躉購,經濟部2022年9月20日公告修正「儲能系統結合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」部分規定,將白天太陽光所生產的電能移轉到晚上使用,有效舒緩夜尖峰供電,白天併網量變多提高饋線利用率。
(頁面內容取自:經濟部–修正「儲能系統結合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」部分規定)

申請資格

躉購費率與調度原則


 

投標要點

估算比例

光儲Q&A

查核及查驗

於得標結果公告之日起,能源局得隨時查核或查驗。

履約保證金

儲能系統未於一年內完工併網者,不予退還,有正當理由者,得申請延展一次,不得逾二個月(有不可歸責於得標申請人之因素者,不在此限)。
經廢止或撤銷其容量核配者,不予退還。

得標費率扣減

未於一年或延展期限內完工併網者,台電得按逾期月數,以得標費率千分之五,逐月扣減得標費率(有不可歸責於得標申請人之因素者,不在此限)。

容量核配廢止或撤銷

  • 經查核或查驗後,未依計畫書所載內容或承諾事項執行,經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。
  • 經廢止或撤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(如電業籌設許可)。

結合標的應符合

  • 結合標的已完工併網者,其未經儲存之電能,得躉售予台電公司、辦理直供或轉供;其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,以全數躉售予台電公司為限。
  • 結合標的尚未完工併網者,應於各期申請前已取得電業籌設許可,完工併網後,應比照已完工併網者辦理。

參考資料

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– 法規內容(2024.11.06)
歷年光儲得標資訊 – 連結